无证摩托撞人死亡逃逸应怎样判决
陈某轻便摩托车将行人撞倒后弃车而逃导致行人死亡。死者的子女将肇事者、登记车主和保险一起告上请求赔偿。日前,闵行法院以一审判处陈某3年半,判决陈某承担赔偿11万余元,车主张某对陈某的赔偿承担,保险公司承担11万元赔偿责任。
16日下午,陈某驾驶轻便摩托车,沿陈行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心河桥南侧时,将在这里等车的行人王某撞倒,案发后陈某弃车逃逸,王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因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认定,陈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与被害人王某相撞,且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17日,陈某去公安机关投案。另据悉,该轻便摩托车向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人为张某,且该车在某保险公司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陈某驾驶该车致使王某死亡后,共造成经济损失228373.50元。
评析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陈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张某作为该轻便摩托车的登记所有人,在被告人陈某无力履行赔偿义务时,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虽被告人陈某系无证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但并不能全部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而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死亡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如有不足,则由交通事故的责任者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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