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出生一个月离婚的话孩子怎么判
一、孩子出生一个月的话孩子怎么判
关于未成年子女在不满两周岁的情况下,通常法院会裁定将小孩交由母亲照顾。
因为在这个阶段,儿童正处于哺乳期间,为了确保他们的身心能够得到良好的发展和成长,当然是跟随母亲的生活比较适宜。
若出现如下几种特殊情况,法律也允许父亲获得:首先,如果母亲患有长期且难以治愈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例如癌症),那么子女可能就不适宜与她共同生活;其次,如果母亲虽然具备抚养条件但却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比如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亲又坚持要让子女跟他生活的话,这种情况也是可以考虑的;再者,如果由于其他一些原因(例如母亲被判刑、被劳教、存在严重残疾、母亲的经济状况以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产生了明显的负面影响,甚至包括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不良习惯),导致子女确实无法继续跟随母亲生活的话,那么父亲也有权利争取监护权;最后,如果父母双方达成协议,同意不满两周岁的子女跟随父亲生活,并且这不会对子女的健康成长造成任何不利影响,那么法院也会尊重这个决定。
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会优先考虑那些条件相对优越的一方来抚养孩子。
《》关于离婚的法律条例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的,应当签订书面,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或者与他人;
(二)实施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
二、孩子不是亲生的离婚时怎么判决
通常情况下,在涉及到子女抚养权问题的离婚案件中,若子女非亲生,则应由亲生父亲或母亲亲自承担抚养责任。
此结论并非绝对适用,法院仍需依据每起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裁决。
就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首要考虑因素应为如何最大化地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
倘若经裁决由非亲生父母负责抚养子女,则亲生父母有权要求该抚养方支付一额的用。
在此方面,法院通常会遵循以下准则进行判决:首先,对于年龄未满两周岁的子女,法院倾向于将判归女方所有(除非女方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特定情形);其次,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法院会以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来决定抚养权的归属;最后,当子女年满八周岁及以上时,法院会尊重子女的意愿并据此做出判决。
关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如母亲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父亲可申请直接抚养:
1.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导致子女无法与之共同生活;
2. 虽具备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希望子女能跟随自己生活;
3. 由于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适宜继续跟随母亲生活。
离婚后,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综合考量后予以确定。
具体而言,抚养费的给付标准可参考以下几点:
1. 有稳定收入者,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计算;
2. 若需负担两名以上子女的抚养费,比例可适度提高,但一般不应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3. 无固定收入者,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加以确定;
4. 若存在特殊情况,抚养费的给付比例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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