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罪是不是限制性规定
一、罪是不是限制性规定
根据《》第一百零一条的明确要求,任何发生交通事故并逃逸的肇事者,若被判定为罪行成立,都必须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严厉惩罚,吊销其所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且终身不得再次获得机动车驾驶证,即所谓的“终生禁驾”。
这也就意味着,即便肇事者有行为,也无法避免终身禁驾的法律责任。
此外,依据《》第一百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离现场的犯罪行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与此同时,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于存在自首情节,在量刑时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要被终生禁驾。所以,即使有自首情节的,也要被被终生禁驾。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六十七条
因有自首情节,在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交通肇事什么情况下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下列情况下,交通肇事行为可免于刑事处罚:
1、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主动请求检察机关对暂停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已完成经济赔偿或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
2、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亲密关系;
3、犯罪嫌疑人属于未成年人群体或者满龄超过七十周岁的年长者;
4、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发生期间,因患上严重的精神疾病或身体残疾,或者女性正处孕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状态,不适合接受刑罚制裁;
5、被害方在事件中亦存在明显的过失行为;
6、犯罪嫌疑人系初次触犯法律,案发之前始终遵守社会规范,表现出深刻的忏悔之情,且家庭环境及工作环境优良;
7、犯罪嫌疑人承担着繁重的、义务,家庭经济状况确实困难,或者在生产经营、科学研究领域急需犯罪嫌疑人发挥重要作用;
8、犯罪嫌疑人具备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崇高的社会声誉或值得同情的情节,如为营救亲人朋友而遭受惊吓、强烈刺激后在情绪失控状态下实施交通肇事行为;
9、犯罪行为未导致重大人员伤亡,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且在提起之时已全额赔偿所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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