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者修完车了还怎么比对
一、者修完车了还怎么比对
1.全责方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预约定损中心处,无需交警介入(如有人伤则需报警,但交警仍将指导至定损中心)。
2.双方面对面进入定损中心后,找到所在保险公司的定损员,填写责任书,拍照定损,携带行驶证、驾照及交强险保单(无责方亦需出示)。
3.若决定在此定损中心修车,无需支付任何费用;无责方修完车取车时,需提供行驶证、驾照及交强险保单复印件给对方(同样,无责方也需提供其交强险保单复印件)。
4.若选择非定损中心的修车厂维修,需保留对方保险公司的报案号,开车至常去的4S店或其他修车厂,告知接待人员报案号,随后离开。
修车厂会与保险公司联系,安排定损员进行定损修车。
5.修车完毕后,提车前需先支付修车费给修理厂,同时获得定损单、修理单明细和发票。
6.与对方约定时间见面,将行驶证、驾照及交强险保单复印件、定损单、修理单明细和发票交付对方,对方付款后方可交出相关材料。
7.若修理费用超过2000元,需与对方共同前往定损中心找交警更换事故认定单,换好后可当场与对方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二、肇事逃逸者怎么判断是否逃逸
关于认定肇事逃逸行为的方式如下:当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后,驾驶员有持续驾驶车辆离开现场、将车辆停放在路边自行离去以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等,均可被视为逃避追责而采取的逃逸行径。
若在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未构成犯罪,其将会受到2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罚款惩戒,同时还可能面临15天以内的处罚;但如果其行为导致一人以上重伤,且在事故中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则将面临3年以下或的刑事惩罚。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