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才能判肇事逃逸罪
一、怎么才能判罪
1、行为人在知晓已经发生交通事故时,实施了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2、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持无责任,即主观意识上认为自己并未造成任何交通事故,从而驾驶车辆离开事发现场;
3、交通事故当事人涉及饮酒或者等疑点,在报警上报的过程中却未严格执行现场等待处理的相关义务,选择了弃车而去,然而在离开事故现场之后又返回;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然成功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但是在完成这一任务之后,并未进行报警申报,同时也未告知医院方自己的真实身份及联系方式,便自行离开医院;
5、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将伤者送至医院治疗后,虽然将伤者或其家属安置妥当,但却故意留下虚假的姓名、地址以及联系方式,随后便悄然离去;
6、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接受调查的过程中,选择了逃避现实,消失不见;
7、交通事故当事人在离开现场之后,并不承认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但是有确凿的证据表明他们应当清楚地了解到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
8、经过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在未经协商的情况下,支付的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个人真实信息,并且有证据显示他们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警如何判定是否肇事逃逸
""是指在机动车行驶过程中,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为了避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驾驶或抛弃车辆,远离事故现场的违法行为。
以下即为详细列举之六种常见类型:第一,明知交通事故已经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却仍旧选择驾车或舍车逃离事故现场;第二,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尽管主观认为自身对该起交通事故并无任何责任,也仍然选择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第三,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虽然将受伤人员送至医院救治,然而在未经报案且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医院;第四,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虽然将伤者送往医院,但是在给伤者及其家属留存虚假姓名、虚假地址以及虚假联系方式的情况下离开了医院;第五,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在接收到相关调查询问时,故意避开躲藏;第六,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在离开现场之后并未坦承曾发生过交通事故,然而根据充分的证据显示其应当知晓此次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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