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失怎么定责
一、损失怎么定责
1、依据相关法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照当事人不正当行为对于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实际作用,并结合其过失行为的严重性,来决定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2、各省市自治区级别的公安机关可依据现行有效的有关,制订出更为详细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或参考标准。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收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请求后,应从现场勘查开始计算,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工作。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交通事故怎样定残
倘若当事人因事故导致身体受伤、残疾状况,可在治愈并停止治疗之后,将申请评定的意愿书面传达至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该部门接收到伤残等级评定申请后,有责任向当事人介绍在法定范围内具备资质的重伤鉴定机构,并尊重其自主选择权。
若当事人对于所给予的重伤鉴定结果持有疑问,有权在收到鉴定结论或者相应报告复印本的三个工作日之内,递交重新鉴定申请。
重新进行重伤鉴定的次数上限仅限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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