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而无力赔偿如何处理
一、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而无力赔偿如何处理
当交通事故导致他人身亡且肇事者无力负担赔偿款项之际,应当首先启动的赔偿程序是由为该机动车辆购买了强制性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其所承保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经过这一程序之后赔偿款项仍有缺口,应当交由公司继续赔偿。
倘若肇事者并未购买或者投保金额不足以覆盖全部损失,那么剩余部分就应当由肇事者本人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在肇事者本身已经陷入财力困窘无法赔偿的情况之下,被害人家属或者他们代表有权向管辖地区的提起请求。
除此之外,也可以考虑寻求社会救助等额外途径来解决问题;如果此次交通事件已涉嫌犯罪,肇事者可能需要面对更加严格的刑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协议属于哪类合同
交通事故致偿协议可被视为无名称式合同的一个特别类型,且往往是在交通意外事件发生之后,由事故事件双方甚至是其代表人通过协商来最终制定,以明晰各方对该次交通事故赔偿事项方面的合法权利与法律义务。
由于当前中并未针对交通事故致偿协议的确切形式和条例做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这使得此类协议在实质上被划归到了无名称式合同的范围内。
针对解决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所引发的纠纷问题,及的相应规定通常情况下适用于这些场合。
以上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而无力赔偿如何处理的相关回答,若对问题还有疑问,可快速咨询律师,合飞律师精选优质律师,三重认证保护,请放心咨询。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