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夺子女的抚养权要收集哪些证据
一、争夺子女的抚养权要收集哪些证据
争夺子女抚养权时,可从以下几方面收集证据:
(一)自身抚养条件优势证据。例如自己的,显示有稳定且足够的经济收入,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物质生活;住房证明,证明有稳定住所,利于孩子生活和学习;学历证书等,表明自身程度较高,能辅导孩子学习。
(二)对方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若对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吸毒等,可收集公安机关处罚记录、证言等;若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传染性疾病,收集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明其可能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三)孩子意愿证据。对于八周岁以上孩子,其意愿在抚养权判定中有重要作用,可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孩子表明愿意跟随自己生活的内容。
(四)自身与孩子亲密关系证据。如日常陪伴孩子的照片、视频,参加学校活动记录等,证明自己在孩子成长中投入较多,与孩子关系亲密。
二、父母离世由谁来抚养其未成年子女
当父母离世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通常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父母已经死亡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一般会优先考虑他们作为抚养人,因为在亲情和生活熟悉度上有一定优势。
(二)兄、姐。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弟、妹,有的义务。若兄、姐具备抚养能力和条件,也可承担起抚养责任。
(三)其他亲属、朋友。在没有上述合适抚养人的情况下,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其他愿意担任的个人或者组织也可以抚养。
(四)民政部门。若实在没有合适的个人或组织来抚养,民政部门应当承担起兜底责任,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和权益,将其安置在合适的福利机构等场所进行抚养和照顾。
三、怎样的情况下父母一方有优先抚养权
在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以下几种情况下父母一方可能有优先抚养权: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能力的一方。例如,一方因疾病或手术导致无法再生育,其抚养子女的意愿往往更强烈,从有利于子女成长及该方情感需求角度,可能会被优先考虑。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一方。比如,子女自幼由一方带大,与该方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和稳定的生活模式,突然改变环境可能对子女心理和生活造成较大冲击。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一方。这样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无其他子女一方对子女的抚养需求,使子女得到更充分的关爱和照顾。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例如,一方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无法为子女提供稳定、健康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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