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得精神病,孩子抚养权属于谁
一、女方得精神病,孩子抚养权属于谁
在女方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通常需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定:
(一)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和成长的原则出发。精神病会对女方照顾孩子的能力产生影响,若其病情严重,无法正常履行抚养、孩子的职责,比如不能保障孩子的生活起居、无法给予孩子情感关怀和教育引导等,那么男方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较大。
(二)孩子的年龄也是重要考量因素。若孩子尚在哺乳期,一般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但女方精神病严重到可能危害孩子安全和健康的除外。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孩子,法院会综合双方的抚养条件,如经济状况、生活环境等,由于女方患病,男方在抚养条件上可能更具优势。
(三)若女方病情较轻,有一定的自理能力和抚养能力,且有合适的监护和辅助措施保障孩子成长,也可能获得抚养权。总之,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最有利于孩子的判决。
二、外祖父抚养外孙子女需具备哪些条件
外祖父抚养外孙子女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父母双方已死亡或一方死亡,另一方确无抚养能力,或者父母双方均丧失抚养能力。比如父母因、重大疾病等原因离世或失去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无法对子女尽到抚养义务。
(二)外祖父有抚养的意愿。这是主观方面的重要条件,外祖父应明确表示愿意承担起抚养外孙子女的责任,主动关心和照顾外孙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方面。
(三)外祖父有抚养的能力。包括经济上的能力和身体上的能力。经济上,要有稳定的收入或足够的财产,能够为外孙子女提供基本的生活、教育等费用;身体上,要具备健康的身体状况,能够实际照顾外孙子女的日常生活。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外祖父抚养外孙子女才更符合法律规定和外孙子女的成长利益。
三、是否可以适度减少用
抚养费纠纷案件的诉讼费用是否可以适度减少,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一方面,若当事人符合法定的司法救助情形,是有可能减少诉讼费用的。比如当事人经济确有困难,存在生活困难或正在接受有关部门等情况。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若当事人因经济困难难以全额支付诉讼费用,可向法院提出减交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低保证明、等,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批准。
另一方面,若不符合法定的减交条件,通常需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诉讼费用。抚养费纠纷案件的诉讼费用一般根据案件标的额,按照相应的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总之,抚养费纠纷案件诉讼费用能否适度减少取决于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定的减交条件,当事人应向法院如实申报自身经济状况,由法院依法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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