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自愿变更孩子抚养权流程去民政局
一、双方自愿变更孩子抚养权流程去民政局
双方自愿变更孩子抚养权,无法直接去民政局办理相关流程。民政局主要负责办理婚姻登记相关事务,并不负责处理孩子抚养权变更事宜。
通常,双方自愿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流程如下:
(一)签订变更抚养权协议。双方应就抚养权变更相关事项,如抚养方式、等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形成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办理公证(非必经程序)。虽然公证并非强制要求,但经过公证的协议法律效力更强,可有效避免日后纠纷。若双方选择公证,可前往公证处,按照公证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向法院申请变更。若涉及迁移等需要公权力介入的情况,或为确保变更的法律效力,双方可持变更抚养权协议等相关材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法院经审查,确认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规定后,会依法作出裁决。
二、费一次性付清后属于否可增加
子女抚养费一次性付清后,在符合法定情形时是可以增加的。
一方面,法律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一)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即使已一次性付清,若出现上述情况,子女仍可主张增加抚养费。
另一方面,从公平和保障子女权益角度出发,如果在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比如当地生活成本大幅上升、子女突发重大疾病需要高额医疗费用等,继续按照原来的标准显然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此时,子女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与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协商增加抚养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总之,是否增加需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判定。
三、执行庭不执行抚养权当事人应该怎么办
若执行庭不执行抚养权相关事宜,当事人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向执行庭的上级法院反映情况。上级法院有权对下级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详细陈述执行庭不作为的具体情形,请求上级法院督促执行庭依法履行职责,推动抚养权执行工作的开展。
(二)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法院的执行活动具有监督权。当事人可向检察院提交相关材料,说明执行庭不执行的事实和证据,检察院经审查后,若认为执行庭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可依法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其纠正错误,履行执行职责。
(三)寻求媒体或社会舆论的关注。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将自身遭遇向媒体等渠道反映,借助社会舆论的压力,促使执行庭重视并解决问题。总之,当事人要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多种途径推动抚养权执行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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