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怎么判
一、离婚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怎么判
离婚时孩子抚养权的判定,主要遵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来确定:
1. 子女年龄。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等情形的,可随父方生活。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已做绝育手术等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2. 双方抚养能力。包括双方的经济收入、居住条件、背景等。经济条件较好、能为子女提供稳定生活和教育环境的一方,在争取抚养权上可能更具优势。
3. 抚养意愿及与子女感情。一方愿意全身心照顾、陪伴子女成长,且与子女建立了深厚感情的,也会予以考量。
4. 有无不良嗜好。一方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一般不会获得抚养权。
二、婚姻无效是否需要支付
婚姻无效并不影响父母对义务的承担,通常情况下是需要支付抚养费的。
一方面,婚姻无效是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但这与亲子关系的认定和抚养义务的承担无关。即使婚姻被认定无效,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父母对子女仍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另一方面,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总之,婚姻无效不免除父母支付抚养费的责任,这是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三、离婚孩子抚养费是一次性给吗
离婚时孩子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并非一定是一次性给付,具体给付方式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通常有以下两种常见方式:
(一)一次性给付。若给付方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且愿意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同时这种支付方式不会对其自身正常生活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同时也有利于保障孩子抚养费用的稳定性,那么可以选择一次性给付。比如一方获得了一笔巨额遗产或有充足的存款等情况。
(二)定期给付。这是较为常见的方式,一般按照月、季或年为周期支付抚养费。这种方式适合大多数普通收入水平的家庭,能够根据实际生活费用的支出和经济状况的变化进行调整,更具灵活性。例如,一方有稳定但收入不算高的工作,定期给付就更为合适。
总之,抚养费的给付方式需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孩子的实际需求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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