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抚养权有什么规定
一、孩子的抚养权有什么规定
孩子抚养权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是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等情形的,可随父方生活。
二是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一方若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能力等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同时,还需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因素,以确定哪一方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
三是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为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其意愿在抚养权归属中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另外,在确定抚养权时,法院会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父母双方也可以协商确定抚养权归属,只要协商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有利于孩子成长,协商结果通常会得到认可。
二、费是否可以追偿
子女抚养费是可以追偿的,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若或法院判决确定了的支付标准和方式,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需要时未能从另一方处足额获得抚养费,那么直接抚养方可以以子女的名义向未支付方追偿。因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未支付抚养费的行为侵害了子女受抚养的权利。
当出现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子女因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等合理情形时,子女也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直接抚养方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未支付方按照新的标准支付抚养费。
另外,若存在一方拖欠抚养费的情况,在特定条件下,抚养方还可以申请法院未支付方的财产,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总之,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子女抚养费是可以依法追偿的。
三、不给探视可以要回抚养权吗
在一定情况下,因对方不给是可以尝试要回抚养权的。
其一,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若对方无故阻挠探视,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这种阻挠行为严重影响到自己对子女的亲情联络,且对子女身心健康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时,可作为申请变更抚养权的一个重要事由。
其二,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成长为原则。若对方长期不给探视,导致亲子关系疏远,同时又有证据表明自己在抚养条件、能力等方面更有利于子女成长,例如自己有稳定的收入、良好的居住环境、能为子女提供优质教育资源等,那么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法院会综合各种因素进行考量。
其三,若对方不给探视还存在其他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如虐待子女、有不良嗜好等,这更增加了变更抚养权成功的可能性。但最终能否要回抚养权,需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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