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抚养权该给哪一方
一、未成年子女抚养权该给哪一方
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需综合多方面因素确定:
(一)子女年龄。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因母亲能给予更贴心照顾,利于子女成长。
(二)抚养能力。包括经济状况、居住条件等。具备稳定收入、良好居住环境的一方,能为子女提供更好生活保障,在抚养权争夺中更具优势。例如,一方有稳定高薪工作、自有住房,而另一方收入不稳定且租房居住,前者可能更适合抚养子女。
(三)抚养意愿。愿意全身心投入子女抚养、关心关爱子女成长的一方,更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四)子女意愿。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其真实意愿在抚养权判定中应被尊重,法官会参考其想法。
此外,若一方存在不良嗜好、严重疾病等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一般不宜获得抚养权。总之,法院会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出发,综合考量各因素后作出判决。
二、增加或减少的法定情形
抚养费增加或减少需符合法定情形,以下分别阐述:
**增加抚养费的法定情形**: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成本上升,若按原标准支付已无法满足孩子基本生活需要,可要求增加。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例如孩子突发重大疾病或进入收费较高的学校学习,开支增大,抚养方应适当增加抚养费。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比如抚养孩子一方经济状况恶化,无法独自承担孩子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减少抚养费的法定情形**:
(一)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数额给付,且与抚养孩子一方协商一致。
(二)给付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支付抚养费的,可申请减少。
(三)抚养孩子一方,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部分或全部生活费和教育费,给付方可适当减少给付数额。
三、追索抚养费有没有时效限制呢
追索抚养费一般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具体分析如下:
从法律性质看,抚养费是基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而产生的,是保障未成年人基本生活和成长的必要费用。这种义务具有持续性和法定性,不因时间推移而消失。
从法理角度讲,若对追索抚养费设置时效限制,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在成长关键时期因时效届满无法获得必要抚养支持,严重损害其生存和发展权益。比如,在一些长期拖欠抚养费的案例中,若有时效限制,孩子在急需费用时可能因超过时效而无法主张权利,这显然不合理。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基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认定追索抚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即使在子女成年后,若其在未成年期间存在因未获得足够抚养费而产生的合理需求,如教育、医疗等费用支出,仍可依法向未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主张相应抚养费。总之,法律倾向于充分保障未成年人获得抚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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