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打欠条可否事后反悔
某和李某通过协商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取得房屋等共同财产,并用现金对刘某进行补偿,共需一次性支付3万元。因当时未能拿出现金,李某打下了一张欠条并约定元月30日前支付。到期后,刘某多次催要,李某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刘某无奈告到了法院。在庭审过程中,李某辩称,和刘某没有实际的借款行为,内也没有明确记载,不成立债务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因感情破裂双方,被告同意支付原告现金3万元作为补偿是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李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具欠条的行为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刘某要求被告李某偿还欠条对应款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