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可不可以对抗第三人
法庭上,李某拿出了14日李某夫妻经库尔勒垦区法院调解的,双方当时约定,债务8000元(其中含欠石某的5781元)由妻子刘某负担。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拖欠石某化肥款5781元,有其出具的借据证实。该款系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欠,依法应当按处理,由两人共同偿还。两人在法院离婚时,虽然对家庭债务的承担问题达成了协议,并明确约定由女方承担偿还责任,但根据法律规定,该约定仅能约束协议双方,不能对抗协议以外的第三人。石某作为有权向两人主张权利。李某归还后,有权根据协议向原妻追偿。因此,李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石某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12月17日,法院作出判决:李某、刘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石某的化肥款57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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