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哪些情况不准离婚
一、哪些情况不准离婚
以下几种情况下,不适宜采取协议离婚方式:首先是在当事人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条件下,然而在对于未成年子女的问题、财产分割以及债务偿还等关键事宜上未能达成一致共识的时候;其次是在仅有一方坚持提出离婚请求,而另一方则坚决表示反对的情况下;再者是因为尚未进行合法的手续而无法按照法律程序实现离婚的目的;最后就是当其中一方或双方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甚至丧失的情况下,协议离婚同样无法被适用于此类特殊案例之中。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或者与他人;
(二)实施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在法律上有效吗
在法律框架内,具备其相应的约束力和有效性。
离婚协议的这种约束力和有效性并不等同于普通民事合同或协议的性质,而是具有其独特的特性。
离婚协议应当被视为一种尚未生效或者效力待定的协议,只有在特定条件得到满足后,该协议方能正式生效;否则,将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为了达成协议离婚的目的,签订离婚协议应当被看作是一种附带条件和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离婚协议书则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涉及到财产分配、子女监护权和探望权、配偶以及费等方面的书面协议。
离婚协议书必须以书面形式呈现,并且需要经过夫妻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确认,同时还需获得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的批准和认可,才能具有法定的法律效力。
这也是办理过程中所必需的程序之一。
根据最新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手续时必须提供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这份离婚协议书应当明确载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表达,以及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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