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夫妻约定财产制
一、上海夫妻约定财产制
在上海,夫妻约定财产制遵循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一)约定财产制的范围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二)约定的形式
这种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书面形式,但夫妻双方对此有口头约定且双方均无异议的,在司法实践中,也可能会认可,但存在一定风险。
(三)约定的效力
1. 对内效力: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对外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若相对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则可能会被认定为。
总之,夫妻约定财产制给予了夫妻在处理财产关系上更大的自主性,但需遵循相关的要求。
二、上海夫妻约定财产制适用条件
上海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适用条件如下:
(一)主体方面
1. 约定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等其他关系不适用夫妻约定财产制。
(二)形式方面
1.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日后发生争议时无据可查。
(三)内容方面
1. 约定内容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约定逃避债务等违法内容是无效的。
2. 约定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财产的范围(如哪些是婚前财产、哪些是)、财产的归属(归一方所有还是双方共有等)等内容都需要明确。
(四)自愿性方面
1. 必须是夫妻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若存在这些情形则约定可被撤销。
三、如何支配
在四川,夫妻财产的支配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
(一)方面
1.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意味着在日常生活开销方面,例如购买家庭生活用品、支付等,夫妻双方都有权进行支配,无需征得对方的特别同意。
2. 对于一些重大事项,如出售共同所有的房屋、车辆等大额财产,应当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如果一方擅自处分,可能会损害另一方的权益,另一方有权主张该处分行为无效。
(二)夫妻个人财产方面
1. 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由个人自行支配,另一方无权干涉。例如婚前一方购买的房产,婚后仍然属于购买方个人所有,其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出租、出售等。
2.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属于个人财产,该方可以根据自身意愿支配,如因获得的赔偿款,完全由受伤方自己支配。
3. 或者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也属于个人财产,该方有独立的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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