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全责导致受伤,为什么还要我报交强险?
“明明事故是对方全责,为什么交警让我报自己的交强险?”这个问题看似矛盾,实则涉及交通事故处理的深层逻辑,今天我们就从法律和实务角度,拆解这个“看似不合理”的规定。
交强险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无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只要对方有人身损害,无责方的保险公司仍需在“无责赔偿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
即使您无责,您的交强险仍需承担:
-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
-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
这种设计是为了保障伤者能及时获得基础救治,避免因责任方拖延或无力赔偿导致救治延误。
为何需要您主动报案?
法定赔付流程要求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伤者有抢救义务,而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垫付,您作为车主,有义务配合完成理赔流程。避免后续纠纷
若您拒绝报案,可能导致对方无法及时获得赔偿,进而引发诉讼,届时法院仍会判决您的保险公司在无责限额内赔付,反而增加您的应诉成本。保费不受影响
根据银保监会规定,交强险无责赔付不会导致次年保费上浮,您的权益不会因履行法定义务受损。
实务操作建议
立即报案并留存证据
事故发生后,无论责任归属,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保存现场照片、责任认定书等材料。明确赔付范围
向保险公司强调“本次赔付仅限交强险无责限额”,避免商业险误操作。要求责任方签署书面确认
在完成无责赔付后,要求对方签署《赔偿终结协议》,注明“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全责方自行承担”。
相关法条参考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第76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
交通事故处理中,“无责≠无赔付义务”是法律基于人道主义设计的特殊规则,车主需理性看待交强险的无责赔付机制——它既是法定义务,也是降低自身法律风险的有效手段,遇到类似情况时,积极履行程序义务+明确责任边界才是最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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