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静期内可以离婚
一、冷静期内可以离婚
在离婚冷静期内,一般不可以直接办理。
离婚冷静期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一项制度,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形。夫妻双方的,应当签订书面,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离婚冷静期。在这三十日的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只有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要完成协议离婚,需先经过冷静期,且冷静期结束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共同申请离婚证,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无法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但如果是诉讼离婚,则不存在离婚冷静期的限制。
二、民法典离婚冷静期条款
离婚冷静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的一项重要规定。
具体内容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给予夫妻双方重新审视婚姻关系的时间和机会,避免冲动离婚。许多夫妻在情绪激动时可能会做出草率的离婚决定,冷静期能让他们在这段时间内冷静思考,或许会发现婚姻仍有挽回的余地。二是有助于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稳定的家庭关系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不过,离婚冷静期并不适用于诉讼离婚。如果夫妻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或者存在、虐待、遗弃等严重情形,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离婚问题。
三、离婚冷静期有几次
在福建,离婚冷静期只有一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后,就会启动一次离婚冷静期程序。如果在冷静期内一方撤回申请,或者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申请发放离婚证,此次离婚登记申请视为失败。若后续双方仍想离婚,需再次重新提交离婚登记申请,重新经历一次离婚冷静期。这一规定旨在给予夫妻双方充分时间冷静思考,避免冲动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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