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外籍人士协议离婚的程序是什么
一、港澳台、外籍人士协议离婚的程序是什么
港澳台、外籍人士协议离婚,程序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 **港澳同胞**:
- 双方需共同到内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 需提供本人的有效通行证、,以及双方的、等材料。书应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婚姻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
- **台湾同胞**:
- 同样要到内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 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证、离婚协议书等。
- 经审查通过后,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 **外籍人士**:
- 若双方均为外籍人士,且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需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 提供本人的有效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
- 婚姻登记机关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离婚登记。
二、离婚协议赠与子女的房子能否任意撤销掉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房子通常不能任意撤销。具体分析如下:
(一)从离婚协议的性质来看。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一揽子协议,其中关于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是整个离婚协议的一部分,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等内容紧密相连,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
(二)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经过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而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约定,往往带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是为了保障子女的利益和稳定其生活,不属于可以任意撤销的情形。
(三)从诚实信用原则来看。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作出的赠与承诺,是基于一定的考虑和协商,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能随意反悔撤销。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事由,否则一般不能撤销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子的约定。
三、未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未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书不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但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的约定,在特定情况下具有一定效力。
从婚姻关系解除角度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需通过办理离婚登记或经判决等法定程序。仅签订离婚协议书而未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该协议在这方面不生效。
然而,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条款,若双方在签订协议时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不违反的强制性规定,在后续诉讼中,若一方反悔,另一方主张按协议履行的,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协议的效力。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法院一般会尊重双方在协议中的约定,将其作为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的重要参考依据。
总之,未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书,在解除婚姻关系上无效,但关于财产、子女等内容可能有一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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