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到了30天冷静期有一方不去怎么办
一、离婚到了30天冷静期有一方不去怎么办
若离婚进入30天冷静期后,有一方未按规定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那么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明确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若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同样被认定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此后若双方仍决定离婚,需重新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按离婚登记程序重新办理。
二、离婚到了30天冷静期有一方不去可以吗
离婚冷静期内有一方不去是可以的。在离婚冷静期制度下,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若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同样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意味着,若冷静期内有一方不去,那么此次离婚申请将无法继续推进,婚姻关系不会解除。另一方若仍坚持离婚,就需要重新启动离婚登记程序,再次经历30天的离婚冷静期。
三、离婚到登记地还是
离婚登记的地点分情况而定:
如果是,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的,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这里强调的是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并非一定是登记地。常住户口所在地,一般是指公民实际居住并登记的地方。
若是,情况较为复杂。通常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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