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一、民法典离婚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后,第一个条件是协商好的可以,第二个条件是如果无法调解的离婚,那么是可以选择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或者与他人;
(二)实施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
的具体办理方式为:双方先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书面一致意见。而后携带本、、、和二寸近期免冠照片,共同到一方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直接办理离婚登记。
诉讼离婚的具体办理方式为:原告准备好民事、证、身份证、子女、财产清单等相关证据材料,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后通知对方应诉,组织庭审后做出是否同意离婚的判决。法院出具离婚判决生效后,便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无需再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夫妻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商好的自愿离婚,如果夫妻双方有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其中一方是可以诉讼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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