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自由的限制性是什么
合同自由的限制性是什么
我国在确立合同自由原则的同时.对其进行了必要限制。
1.规定一些强制性规范。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结果.是否订立合同是当事人的一项自由权利.任何个人和机关都不得干预。国家为了实现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化配置,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合同自由进行了一定程度限制.其具体方法之一,就是规定一些强制性规范.禁止当事人排斥这些规范的适用。为了限制垄断,平抑物价.保护正当竞争,国家制定《》,对当事人涉及缔结这类合同予以限制。再如《》对供水电合同的限制等。
2。对合同缔结的限制。强制订立某些种类的合同.限制和剥夺了某些决定是否订立合同和选择合同当事人的自由。如果拒绝订立此类合同.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使合同自由原则得到进一步矫正。一般来讲,合同自由原则是以个人为本位.而诚实信用原则则是以社会为本位.追求平衡正义。诚实信用原则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强调人们在尊重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前提下实现自身的最大利益,对合同自由原则起到了引导和限制作用。这一原则贯穿于整个当中.并赋予了十分丰富的内容。在诚实信用原则下,当事人不仅要履行自由约定的义务.而且还要履行随着合同的进展而产生的附随义务。这些义务并非当事人自由约定.但作为合同当事人又必须履行,因为这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兼有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双重特点.具有道德调解和法律调解的双重功能.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除其适用。它主要是对人们内心信念的要求,因而其内涵、外延均具有不确定性,正如学者们表述的那样,”是未形成的法规,是白纸的规定,是法官的空白委任状”。
虽然我国《》对合同自由原则进行了诸多方面的限制.但丝毫未动摇这一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地位.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离不开合同自由的原则.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实质上是实现真正的合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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