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婚女方需要退还哪些费用
一、退婚女方需要退还哪些费用
关于解除婚姻关系后涉及到财物返还问题,法律上明确规定需返还与缔结合法婚姻所牵涉之全部财产。
具体而言,女方应在解除婚约之时,全数归还男方依照地方风俗习惯所赠予的彩礼,以及为了缔造合法婚姻而购置的三金及其他贵重物品等。
对于订婚仪式中支付的见面礼、红包等相关支出,应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以请求由依据实际情形依法裁决是否需要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二)双方办理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订婚后男方退婚新法律能退多少
若因支付订婚礼金一方的失误造成婚约解除,应退还的礼金额度可依据其过失程度及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多种因素来综合考量并适度减少。
针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已共同生活满一年到二年之间的男女双方,若是其中一方向对方提出退还订婚礼金的要求,按照一般的情况来看,通常退还的额度不应超过彩礼总价值的百分之三十;若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一年且超出三个月但已满一年,则退回的金额应该控制在彩礼总价值的百分之五十以内。
倘若共同生活持续时间不足三个月,那么建议退还的金额上限为彩礼总价值的百分之七十左右。
若因支付订婚礼金的那一方的原因导致破裂或在并无保持婚姻承诺的时期内女方怀孕甚至流产的情况发生,可考虑在此类特殊情况下在上述原则的基础上适当降低限制,即再缩减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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