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方不负责,我对一方没有责任,有人受伤,怎样申请赔偿
一、二方不负责,我对一方没有责任,有人受伤,怎样申请赔偿
根据我国相关之规定,倘若各方均未实施造成的过失行为,则此类交通事故可视为意外事件,各方无需对此类事故负有任何形式的责任。
第二,若交通事故中的双方当事人均无任何过失行为,其赔偿标准应依照双方各自所投保的额度进行赔付。
若双方皆为机动车辆,赔偿方式如下:首先,由负责承保该机动车辆强制保险的保险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损失进行赔偿;如仍存在不足之处,则由负责承保该机动车辆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剩余部分进行赔偿。
第三,当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驾驶者或行人间发生交通事故,且双方均无过失时,基于公平原则,机动车辆方需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人赔偿。
二、连环追尾责任怎么划分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此类交通事故可概括性地划分为以下四种情形:首先,如系后车负责撞击行驶过程中的前车所导致的追尾交通事故,则应由后车负担起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次,若于夜间前车未曾按照规定开启尾灯引发追尾交通事故,则应当认定前车为事故次要责任人,而后车则应负担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再者,倘若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能按照规定及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以及设立警示标志,进而因此类行为而诱发追尾交通事故,那么应当判定前车为事故次要责任人,而后车则需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最后,如果是由于前车倒车或溜车碰撞后方车辆而导致的追尾交通事故事件,则应由前车负担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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