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二审判决后不服的怎么办
一、二审判决后不服的怎么办
在收到离婚二审判决结果之后,若对此持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再审。
因案件已然产生了法律效力,故仅当存在能够证实二审判决确有错误的充分证据时,方可向审理法庭提出再审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二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均属于最终的判决和裁定。
同时,第一百九十九条明确指出,对于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如当事人认为存在错误,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
对于涉及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亦可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当事人在申请再审期间,并不影响判决和裁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的,应当签订书面,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或者与他人;
(二)实施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30天冷静期过期了怎么办
在经过为期三十天的冷静期之后,男女双方须再度前往原先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领取书的申请;若有任何一方未能亲自亲临该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申请的行为,就将被默认为是撤销了离婚登记的申请;而双方当事人能齐心协力地共同向此前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并在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后,由婚姻登记机关对其进行登记处理,颁发离婚证书;倘若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纠纷问题,他们仍可选择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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