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普法百科 > 正文内容

对于委托人违反委托开发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释义

合飞律师2周前 (03-16)普法百科4

第三百三十三条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条是对委托人违反委托开发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

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对委托人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定。具体讲:

委托人迟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研究开发人不承担责任。委托人逾期不支付研究开发经费或者报酬的,研究开发人有权,委托人应当返还技术资料,补交应付的报酬,赔偿因此给研究开发人造成的损失。

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或者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有重大缺陷,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失败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责任,委托人逾期不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的,研究开发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赔偿因此给研究开发人造成的损失。

委托人逾期不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研究开发人有权处分研究开发成果。所获得的收益在扣除约定的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后,退还委托人。所得收益不足以抵偿有关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的,有权请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

本文链接:https://www.hefeilaws.com/hf/406969.html

对于委托人违反委托开发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释义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