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合同义务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
一、不履行合同义务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
1、不履行合同义务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是,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依法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的,则按其约定来承担违约责任。
2、法律依据:《》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二、履行迟延应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1、根据损害与违约行为之间的关系可分为:直接损失,即由违约行为直接引起的损失;间接损失,即由违约行为非必然地、间接的引起的损失。而根据经济学上关于损失计算之参照标准可以分为:
(1)预期利益的损失,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此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和好处,或者说,“假如合同能够完全履行的话,非违约方所应获得的全部利益”
(2)信赖利益的损失,即“法律行为无效而相对人信赖其为有效,因无效之结果所蒙受之不利益,故信赖利益又名为消极利益和消极的契约利益”
(3)机会利益损失。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因此,所应当负责赔偿的损失,必须与迟延履行有因果关系。
2、在违约责任中,因果关系是归责的重要前提。因为,一方面,任何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除外),要确定责任,必须确定引起损害后果发生的真正原因;另一方面,因果关系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之确定具有重要意义,这不仅表现在因果关系决定着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区分,而且也是随损害赔偿范围做出限定的标准。在此问题上,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主要采纳了三种学说:可预见理论、充分原因说及直接损害说。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我国采纳的是可预见性理论,即将对其应当预见到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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