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什么区别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什么区别
咱们来聊聊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这两个名词吧,它们之间可是有着很大的不同!首先,它们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不同的原因;然后,这些责任保护的权益也是不一样的;再者,它们的本质属性也各有所长;还有,责任发生的具体时间也大相径庭;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看它们各自适用的归责原则吧;最后,它们在构成要件上也有着明显的差异。
除此之外,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在免责事由以及赔偿损失的范围上都有所不同,而且它们所承担的责任形式也各具特色。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合同有效是否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相关的明文规定,断定是否构成缔约过失责任须谨慎考虑如下几个必备要素:首先,缔约者之违法行为必须是违背了法定之纯粹附随义务或先期合同义务,如告知、保密以及协助等方面的要求;其次,该违法行为必须确实导致了对方当事人遭受了某种形式的信赖利益损失,其损失状况可涵盖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再者,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其动机、意图或态度必须呈现出明显的过错态势,例如故意制造不实情况或者实施欺诈行为等等;最后,违法行为与其引发的损害结果之间应当构成明确的关联性,即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
正因如此,依据上述几个关键因素来衡量判断,实际上并不会对合同有效性的情况下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设置任何实质性的障碍。
然而在现实操作过程中,通常观点倾向于将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尚未正式签署、正在协商过程中的阶段,同时,若符合特定条件的前提下,亦可延伸至合同已生效但存在瑕疵的情形。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是如何的
咱们说说缔约过失责任这事儿吧!首先,它是个在咱们签约时发生的,属于民法范畴的问题。
然后,这个责任是建立在诚信和尊重合约的原则上的。
最后,它主要就是为了补偿那些因为我们在签署合约时的过失或疏忽而受到伤害的人。
所以说,缔约过失责任最重要的功能就是保护咱们的交易环境,让大家都能遵守好的交易规则,防止商业欺骗,推动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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