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保险合同违约责任主要有什么规定
一、保险合同违约责任主要有什么规定
关于保险合同而言,其违约责任主要由以下三种方式构成:首先是对于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其次对于采取补救措施的违约责任,最后是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在违约行为出现时,对于产生的损失额应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相等,包含但不仅限于合同履行完毕后可预期获得的利益;该赔偿金额也不能超出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导致的最大损失范围。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是否有违约责任
关于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指出,无效合同是在签署的那一刻起就被确认为失效的合约,因此不存在违约之说。
根据这一原则,对于因该类合同而获得的任何财产,应立即归还给相关方;若无法返还或无须返还,则应以合理的价格进行补偿。
如果各方均有过失,那么他们将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若仅有一方存在过失,那么过错方应对由此给另一方带来的损失负责并进行赔偿。
三、不可抗力能否能免除违约责任
因受到无法抵抗之力量因素影响的当事人有权利获得免责辩护。
此处所述的“不可抗力”意为无法预先估量、无法规避及无法通过人力来消除的客观状况。
若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无法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尽快通知对方相关事宜,从而尽可能减轻可能给对方带来的经济损失;同时,亦必须于合理期限内提交充分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观点。
需注意的是,即使当事人在延迟履约之后遭遇不可抗力事件,也不得因此而免除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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