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如何划分
一、缔约过失责任如何划分
缔约过失责任之具体分配方式如下:首先,对于固有利益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身体伤害、健康受损乃至生命丧失所产生的损害或损失;其次,常规赔偿项目则涵盖了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等相关支出;再次,对于信赖利息损失的赔偿主要涉及到缔约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此外,还应赔偿为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实际履行合同义务所付出的各种成本;最后,由于对合同有效成立的信赖而放弃的潜在收益机会所造成的损失也在赔偿范围之内。
除此之外,其他可能产生的损失费用亦需得到相应的补偿。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缔约过失责任是违约责任吗
缔约过失责任其实跟违约是两码事。
虽然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都涉及到合同问题,但说的是不同阶段出现的问题。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讲的是在签合同前出现的问题,比如甲乙双方签完字后突然发现这个事情做得不合适,这个时候就需要去考虑要不要负责任了。
而违约,就刚好相反,指的是在合同已经生效后因为当事人没有按照约定来履行义务导致对方造成了损失,就像我们去餐厅吃饭,没交钱就吃了人家东西,这就是违约!两种说法虽然差不多,但是我们要明白,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并不是在合同生效之后,所以这两者还是有区别滴!
三、可否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若因缔约过失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则可依法主张并要求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关于法定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具体规定如下: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并由此给另一方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意掩盖或隐瞒与合同签订相关的关键信息或提供不实情况;以假借签订合同为名,恶意开展不公平的协商活动;以及存在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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