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有哪些关于中学生的
一、民法典中有哪些关于中学生的
民法典中关于中学生的规定主要有以下方面。1.人格权方面,保障中学生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益,禁止他人非法侵害。例如,不得擅自使用中学生的照片进行商业宣传等。2.民事行为能力方面,明确中学生在一定年龄范围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这有助于规范中学生的消费等行为,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3.受教育权方面,强调学校和家长应保障中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得随意剥夺或限制。同时,也规定了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相关责任和义务。总之,民法典为中学生的权益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
二、民法典中赔偿损失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中关于赔偿损失的规定较为详细。其一,明确了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其二,规定了责任中的赔偿损失,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其三,在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形合理确定赔偿损失的范围等。总之,赔偿损失旨在弥补受损方的实际损失,维护公平正义。
三、民法典中无过错责任有哪些情形
民法典中的无过错责任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产品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高度危险责任: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高空抛物、高压电致害等情形。
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5.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些无过错责任的规定,旨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受害人在遭受损害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济。同时,也促使相关主体更加谨慎地从事活动,减少损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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