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记录能当作证据吗
一、聊天记录能当作证据吗
毫无疑问,聊天记录的确属于电子数据性证据的范畴,在司法程序中被广泛认可应用。
若欲将其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必须遵循以下几点重要规定:首先,除了聊天记录的截屏图片之外,审理案件的法官们还将对展示聊天记录的实体载体进行严格审核,因此,对于这些原始信息载体,我们务必予以妥善保存。
就算被告方已经于一审判败,亦有可能提出上诉或申请再审的程序,只要判决书尚未产生法律效力,这些原始的信息载体就显得尤为关键了。
在提交聊天记录时,务必要提供含有页面的聊天对话,在整个聊天过程中可以尝试包含对方的身份识别特征,以期得到对方的确认。
第三,如聊天对象为匿名者,且难以获取实名认证信息,可向法庭申请调取出微信实名认证系统的相关信息。
第四点,聊天记录中可以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由双方共同自愿达成确认。
公证过的聊天记录无疑能够提升其真实性的证明效力。
如果该聊天记录中包含视频或者语音片段,建议将它们独立录制,并印制成光碟,与纸质文件一起提交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微信聊天记录能成为法庭证据吗
虽然微信聊天记录可视为有效证据之一,然而若欲将其用作判定案件事实真伪的依据,仍需满足以下两项先决条件:其一,作为证据的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具备客观真实性。
具体而言,该证据应为能够反映案件真相的非个人情感因素影响的客观事实。
具体如下,该记录须在当事人参与的民事行为过程中所产生,其内容必须对对方公开,并可以通过某些技术手段予以复原呈现;其次,作为证据的微信聊天记录必须与待证案件事实具有紧密的关联性。
所谓关联性,即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仅需要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更重要的是其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着逻辑性的联系,这样才能确保该证据能够有效地支撑案件事实。
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本身应当与案件事实有所关联;最后,作为证据的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具备相应的合法性。
这是因为,任何形式的证据在提交或采集时均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由于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新型的电子证据,其获取和提交方式与传统证据有很大区别。
无论是由当事人自行提供,抑或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搜集,均需遵守相关所规定的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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