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什么时候设立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什么时候设立
首先,经营权自承包方接手土地之后即宣告生效,这一日期通常被视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签署日。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规则,必须遵循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与有偿原则;
2.私人交换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以及土地的农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能超出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人必须具备农业经营能力;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农户;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在于在他人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二、农村土地承包到什么时候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承包地通常每三十年一轮,但草地与林地的承包期限更长,可达五十年至七十年不等。
其中,耕地的承包期设定为三十年,草地则是三十年至五十年之间,林地最长,可达三十年至七十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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