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如何起诉离婚
一、女方
女性提起离婚诉讼,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首先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果,则依法准予离婚。
具体步骤如下:
1. 书写民事诉状,包含原告、被告身份信息,婚姻状况以及问题等。
诉状应采用打印形式,结尾须由当事人亲笔签名;
2. 向原居住地基层法院(区县级)提交书面诉讼资料。
需提供民事诉状两份、、双方明文件、孩子或者原件,如涉及,须附带相关财产证明文件,例如、汽车等;
3. 法院收到资料后,进行初步审查,随后收取用;
4. 将缴费与材料一并交付法院立案庭,等待后续通知;
5. 法院根据案件繁重程度排出开庭日期,并向被告发送诉讼材料。
若调解成功,则下发《民事调解书》,否则进入审判阶段;
6. 若被告同意离婚,法院可能安排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成功则下发《民事调解书》,失败则进入审判阶段;
7. 审判阶段,若仍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则由法院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可能为离婚或不离婚。
首次,若被告不同意,法院通常不会批准离婚。
若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次提出离婚申请,法院将予以考虑;
8.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依据判决内容执行相应义务。
《》对于离婚的规定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的,应当签订书面,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或者与他人;
(二)实施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二、孕妇如何起诉离婚
1. 女性孕期、产后一年或终止妊娠后半年内,丈夫不可申请离异;若为女性主动要求离异,或经政府判定确需受理男方诉求者,此期限可不适用。
2. 离婚须具备合法证据及资料方可被法院接受,且仅在证实情感破裂时方会批准离婚。
所需文件包括:离婚诉状(民事)、合法婚姻证书、原告身份证件、簿等。
非首次提起离婚诉讼者,还需提供前次离婚裁判文书。
如有过错方,可主张。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争议标的额在1万元以内的离婚案件,法院收取诉讼费50元;若超过1万元,则另加收1%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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