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死亡的遗产和债务处理
自然人死亡的遗产和债务处理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中有以下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能力和有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债务优先于执行的原则】执行不得妨碍清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又有、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既有又有、遗赠的,由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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