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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未依约代偿债务仍应由债务人赔偿损失吗

合飞律师3个月前 (03-13)普法百科5

第三人未依约代偿债务仍应由债务人赔偿损失吗

第三人未依约代偿债务仍应由债务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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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二十四条 【第三人清偿规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什么是第三人代为清偿权

代为清偿,即第三人基于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而向债权人为清偿的行为。

代为清偿的适用条件为:

(1)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作为债的关系内容的债务具有专属性,则性质上不许代为清偿。一般认为,基于债务性质不得代为清偿的情况有:不作为债务;以债务人自身的特别技能、技术为内容的债务;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等。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如果代为清偿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或诚实信用原则,对债权人、债务人或社会有不利的影响;或代为清偿违背其他强行性规范时,债权人就有权拒绝受领代为清偿,债务人也有权提出异议使其不发生清偿的效力。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偿的意思。在这一点上,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不同:

1、若为清偿人之错误,误信为自己债务而为清偿时,不成立代为清偿;

2、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之清偿,不构成代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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