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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债务数额是否确定

合飞律师3个月前 (03-13)普法百科6

次债务数额是否确定

案件简介: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偿还债务行使。

某工艺品因代理某涤*厂的设备在某银行申请向国外设备卖方开立信用证,银行为此垫付2380万余元,涤*厂通过工艺品公司支付998万元。之后工艺品公司一直未予偿还银行信用证款项。而涤*厂与工艺品公司原定30日偿还全部欠款,在涤*厂的请求下工艺品公司同意将该笔欠款延长履行期限长达八年,银行为此提起代位权诉讼。而涤*厂辩称工艺品公司在履行进口协议时有违约行为,所以在还款计划中,双方并未明确债务的具体数额,债务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不能行使代位权。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公报》第4期)

裁判结果: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签订延期还款合同,并且无法确定债务数额,不影响代位权的行使。

债务人工艺品公司既未积极向债权人履行到期债务,又未通过诉讼或方式主张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是为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工艺品公司与涤*厂的第二份延期还款合同明显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应认定为无效。按照第一份延期还款合同,债权已到期。同时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具体债务数额是否确定,并不影响债权人对代位权的行使。所以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

律师说法:次债务人不能以与债务人的债务数额尚不确定为由抗辩债权人的代位权。

在上述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工艺品公司与涤*厂之间债务的确定与否是否影响银行行使代位权的问题。《解释一》第13条明确了债务人为按约定履行到期债务,同时亦未积极主张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的,视为怠于履行的情形。在本案中,工艺品公司既未积极偿还信用证,同时还与涤*厂签订第二份延期还款协议,明显存在恶意,损害银行利益。工艺品公司的行为实为怠于履行,因此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而涤*厂以工艺品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债务数额不确定为由抗辩代位权是无法律依据的。一、依据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只要求次债务到期即可,并不要求次债务明确。二、违约行为只是形式上的抗辩,并不能否认存在债权债务行为。退一步讲,就算工艺品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在银行提出代位权诉讼后,可以由涤*厂将双方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明确具体数额。而不应由银行为涤*厂的故意或过失行为买单。三、代位权保护的是债权人的利益,而对于债权人来说,很难确切了解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的情况,如果要求在了解次债务的具体数额之后才能行使代位权,必然导致代位权行使困难,与立法精神相悖。因此,综上所述,不应将明确次债务的具体数额作为代位权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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