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违约金是否一般债务利息
一、民法典中违约金是否一般债务利息
民法典规定,违约金是由于合同一方当事人而产生的,违约金对于违约方而言是债务,并且不是债务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债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行为、无因管理、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和违约金有何区别
定金与违约金都是当事人一方应向另一方交付的款项,并且都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但定金与违约金是不同的。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项:
1、根本目的不同。定金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根本目的,因此定金属于担保的一种形式。而违约金根本目的是制裁违约行为,是的承担方式。
2、交付的时间不同。定金只能在合同履行之前交付,而违约金只能在当事人一方违约后交付。所以,定金具有预先给付和征约的作用,而违约金不具有这些作用。
3、发生的根据不同。定金是由当事人双方在中约定的,而违约金一般是当事人自己约定的。
4、确定的标准不同。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额,根据的规定,定金最高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而违约金因具有预定的性质,是根据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额来确定。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规定,违约金是合同一方违约后,由违约方按约定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所以违约金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并不是债务利息。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合飞律师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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