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加入其他债务人和代为偿还人
一、如何认定加入其他债务人和代为偿还人
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自愿和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偿还。而代为偿还债务是指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行为,免除债务人偿还责任。认定就是有第三人加入偿还债务的协议,不拘泥与书面或者口头,只要当事人确认的都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五百二十四条 【第三人清偿规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二条 【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二、债务加入条件
1、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
2、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能协议转让,第三人也无法加入。
3、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属不同的主体。司法实践中,作为不同主体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往往存在某种密切的关系。如关联企业中母主动帮助子公司归还欠款及亲属关系中儿子主动帮助父亲归还欠款等。
4、债务加入无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因为债务加入的行为并没有给债务人增添负担,所以不必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但这种加入行为必须由债权人表示接受。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认定债务加入还是代为偿还债务,主要从债务是否并存或者是有相应的书面协议进行认定,第三人自愿加入债务承担的,和债务人共同偿还债务。而债务代为偿还是免除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责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合飞律师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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