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公司要求补签劳动合同可不可以认定为工伤
一、工伤后要求补签劳动合同可不可以认定为工伤
在涉及到是否应当视为工伤时,补签合同通常被认为可以得到认可。
无论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缔结了正式的劳动合同,抑或是存在未经正式书面约定的事实劳动关系,只要由于工作性质引发的意外伤害事件符合《》中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所列举的法定情况,并且不存在第十六条中所揭示的例外情况,那么这类法律认定都将倾向于将此类伤害视为工伤或者准予参照视为工伤对待。
在此类情况下,若当事人未能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则其本人需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对于未签订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能会否认这一关系的存在,此时,劳动者需要首先通过来确认双方间的劳动关系。
补签合同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它可以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明。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脚骨裂工伤一般赔偿标准有什么
劳动者因工受伤的赔偿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治疗工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及恢复期内的康复费用;其次是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费用;第三则是到统筹地区以外接受治疗时发生的交通与住宿费用;再次是因安装、配置残疾辅助器具而需要支付的相关费用;接下来是因为丧失部分或全部生活自理能力,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的生活护理费用;最后是在劳动者终止或之际,应享有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此外,还包括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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