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如何算保证期间
一、主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如何算保证期间
1、如果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约定不明,保证期间的计算为: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保证期间是其约定的期限;没有约定的,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挂靠私人符不符合的主体
1、挂靠他人资质的施工者不能成为的犯罪主体,因为双方是合同关系,而不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职务侵占是、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2、挂靠经营承包人采取虚报支出等方式“侵占”的行为,不管从行为主体上看,还是从主观意图、行为客观表现等方面,均无法认定其构成职务侵占罪。
比如,实践中,如果因挂靠项目经理侵占工程预付款致工程不能完工或工程有亏损的,建筑公司可,并可依照挂靠协议追究项目经理的。
如果项目经理与建筑公司签订挂靠合同的目的不是为了履行合同,而是以非法侵占为目的骗取工程预付款,那么项目经理此种行为应当认定为,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挂靠他人资质的施工者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这在实际中挂靠是很常见的行为,但是我们就要清楚在法律上的相关规定,就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合飞律师网咨询专业律师。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