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债务是否需要另一方承担
一、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债务是否需要另一方承担
夫妻关系持续期内产生的债务,其所属责任是否需要由另外一方承担,这要看此项债务的性质以及它是否属于夫妻间应当共享的债务范围。
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规定,夫妻对等地承担债务的范围主要有如下这些情况:首先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确认的债务;其次,是夫妻单方面对外负债,但是经过另外一方事后书面声明予以承认的债务;再者,就是夫妇中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单独以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背负的债务。
夫妻双方当中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在的过程中,以个人名义去负担一些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债务时,通常情况下它们并不被视为夫妻间应分担的债务。
假如债主可以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上述的这类债务实际上是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而形成的,那么这些债务就应该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应对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债务可以平分吗
罪之构成与其所涉债务的分配并无直接关联。
若在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存在夫妻共同债务则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但若各方同意,亦可协议平均分担。
然而,若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以其个人名义负担的债务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畴,此类债务便非属夫妻共同债务,故而无法予以平均分摊。
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受害者有权向实施重婚罪行之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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