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主债务不成立抵押有效吗
一、民法典主债务不成立抵押有效吗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之规定,倘若抵押权尚未成立,那么即使在抵押合同上符合法定生效条件,仍可享有其合法效能。
这种情况下,有效条件主要包括了几个方面:首先是双方当事人均需达到真诚的意思表达程度。
他们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最后,还有可能涉及到其他法定的生效条件等等。
当各方当事人就设立、变更、转让以及消灭不动产物权的事宜签订相关合同时,即便没有进行物权登记,也不会对该合同的效力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第三方的抵押物已被执行不足部分还会追究第三人其他财产吗
若存在第三方自愿将自身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的抵押物进行担保,那么在案件进入阶段之后,将会出现两个需承担偿还责任的被执行人,这便是债务人和抵押人。
这两位共同需要不分先后并肩履行还款义务。
在人民处理以第三方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的情况下,务必要关注以下几点:
1.仅能针对抵押物进行强制执行。
由于第三方所供作抵押的特定财产已与其他所有物有所区分,故此只得以已界定为抵押物的特定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不得涉及其余非已抵押资产,以免损伤抵押人的法定权益。
2.对于抵押物,可仅准许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及折价等几种相关的强制执行措施,而禁止采用如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等可能危及抵押物完整性和安全性的执行手段。
3.在抵押物经过强制执行后,若所得价格仍无法完全抵偿担保债务金额,剩余欠额部分将无需由抵押人再次承担偿还责任,应交由债务人负责偿还;若所得价格溢出担保债务数额,多出之数则须归还给抵押人。
4.如因抵押人自身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显着降低,且抵押权人为挽回损失提出请求让抵押人恢复抵押物原有状态或提供新的担保物但遭拒绝,此时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人民法院有权处理抵押人的其它财产,以替代抵押物用于偿还担保债务;如抵押物因抵押人原因而毁损或灭失,且抵押人未曾做出额外的担保措施,则人民法院可直接处理抵押人的其它等值财产;若抵押物已经毁损或灭失,且有保险金、等补偿,人民法院便可以采用代位执行方式,直接处理保险金、赔偿金等。
三、抵押债务移转是否要抵押人同意
抵押债务转移得有抵押人点头才行。
这事主要就是债务人把债务转交给别人。
要是这个人还提供了抵押物作为担保的话,那就更复杂点了。
得债权人也同意,还得有抵押人的书面同意才行。
没经人家答应的话,抵押人可就不用再担这份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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