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债务承担是怎样的
一、离婚判决债务承担是怎样的
若相关的债务属于原先的夫妻一方个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即便该项负债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其间,那么在涉案当事人出现离婚情况之后,仍然只应由涉及的个体责任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职责。
这种情况下,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只将这一独立的个体列为被告,并据此作出判决,责令被告责任人承担清偿这笔债务的法律义务。
而如果这笔债务被定性为原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那么对于这笔债务的承担形式就应该按照当事人之间如何处理离婚问题以及他们对于这笔债务的特殊书面约定或者相关的具体规定予以确定,无论是单方面由某一位责任人承担还是由原夫妻双方共同承担都是有可能的。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如何界定婚前债务
处理债务责任人拖欠款项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
(1)与对方进行深入协商,提出适当的延期还款要求,或者采用分期偿还的方式以达成共识;
(2)若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无法取得协商成果,则应该主动诉诸法律手段,通过法院途径解决违约问题;
(3)在正式启动诉讼程序前,债权人有权提出财产担保并申请诉前,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之规定,借款人有义务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对于借款期限未作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晰的情况,依照该法条之规定仍然无法确定的,借款人有权随时履行还款义务;而作为人,也可以通过催告的方式,请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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