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中对债务的承担有哪些条款?
一、分割中对债务的承担有哪些条款?
关于离婚涉及到的负债问题,其关键的考虑因素在于这些债务究竟是否属于夫妻间的共同债务。
这种共同债务的定义来源于这样的事实,即只有在夫妻二人再次并共同负担起和责任,或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为维持家庭生活所产生的债务才能被称之为共同债务。
若此类债务纯属某人个人之事,则无需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和承担。
在离婚的情况下,原本因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必需由双方拿出各自的能力共同偿还。
假如共同财产无法完全支付这笔债务的金额,或者财产已经归属到各人名下,那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去达成债务偿还上的协议;但若协商无果,则应交由法律来进行裁决。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离婚时应当以清偿。
二、离婚之后第三者是否可以分割财产
当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第三者的介入而无法维系原有的婚姻生活,致使感情破裂至不得不离婚的地步时,在此种状况下,夫妻二人均无需顾及第三者的意愿。
只要他们能够达成共识并签订相应的协议,便可对他们在婚姻存续期间所积累的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离婚案件中,法院并不会对第三者的财产进行分割。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夫妻各方的财产应归属各自所有;其次,对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实际情况,遵循保护子女、女性以及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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