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关于不知情债务,改什么处理
一、,关于不知情债务,改什么处理
关于在未知的情况下产生的问题,其处理方式需结合具体情形来展开详尽的探讨。
在此过程中,我们必须明确认识到的是,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如果某一方以个人名义进行的任何支出,其金额已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部分款项就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比如涉及到赌博、馈赠、宴请等活动所产生的银行流水记录,都可以作为向提供证据的依据。
然而,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责任既可以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也可以由其中一方单独负责。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如果夫妻中的一方以个人名义进行的任何支出,其金额已经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部分款项并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的,那么这部分债务仍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婚内的债务后由什么承担责任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在离婚之后究竟应当由何人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这个问题其实需要依据不同的具体情况进行详尽而细致的分析和判断。
首先,若此笔婚内债务乃是夫妻双方基于自愿并共同签署确认的,那么这便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之后,自然需要由丈夫与妻子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其次,倘若这笔婚内债务仅为其中一方因个人生产经营所需而欠下的,且所获收益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这种情况下,该债务应由其中一方独自承担。
例如,假设甲与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向丙借款购屋,并为此签署了正式的协议,那么在他们离婚之后,理应由甲与乙共同偿还欠款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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