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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

合飞律师3个月前 (03-13)普法百科7

一、最高院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

若与名分上的借款人签署借款协议,实则借款给第三者,那么依据合同相关性原理,名分上的借款人是该协议的责任人,因行使其权利而需负责还款。

但如名分上的借款人向债权人透露真相,并明确表示只是借地名分而已,实际上未参与借款行为及获利,这时便可认为是实际使用者为真正的人,应由实际使用者来承担还债职责。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担保人可以要求借款人还款吗

担保人有权向借款人追讨欠款。

担保人为偿还债务后,即享有向债务人追责的权利。

践行担保责任后,担保人可向申诉,向借款人索回欠款。

但需注意,担保人追讨欠款有上限,不能超出其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金额。

若担保人自行承担的金额超过主债权,则超额部分无法追讨。

三、借款人不知情的担保有没有效力

保证人如果不知道的话就是无效哦。

比如说,债权人跟债务人商量好了,把主债协议改了,比如债务减少了或者增多了,这时候保证人该负责的还是得负责。

但是如果债务多出来了,那不用担心,保证人就不会再负担这部分了。

不过如果他们擅自改变主债协议的执行时间,那么保证期也就没多大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的嘛,就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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