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标准的疑问与解答
我最近在处理一起离婚案件,其中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这让我想起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标准的规定,这些规定看似明确,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一些模糊之处,比如说,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究竟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呢?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解决方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工资、奖金:这里的“工资、奖金”应作广义的理解,泛指工资性收入,目前我国职工的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甚至还存在着一定数额的实物分配,这些共同构成了职工的个人收入,在一些现代企业或外资企业中,也存在着一定比例的高工资、高收入,这些收入都属于工资性收入的范畴。
- 生产、经营的收益:这里的“生产、经营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人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这些经营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 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知识产权人因行使知识产权而取得的经济利益,如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获得的使用费、转让费等,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另一方在离婚后才知道,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另一方在离婚后才开始使用,这些情况如何认定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这里的“继承”是指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这里的“赠与”是指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不包括遗赠,在遗嘱继承或遗赠中,如果遗嘱或遗赠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即遗嘱或遗赠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是一个兜底性条款,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了上述列举的五种财产外,还可能存在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如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小编总结:
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标准的规定,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财产的来源、性质、用途等,来确定财产的归属,我们也需要注意法律的变化和司法解释的更新,及时了解最新的法律规定,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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