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可以约定管辖法院吗
一、承揽合同可以约定管辖法院吗
在涉案的承揽合同中,当事人确实享有约定管辖权之选择。
根据相关的明确表述,凡涉及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产生的纷争,各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选取被告所在居住地、合同执行地、合同签署地、原告所在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事项具有实质性关联性的特定地域范围内的人民法院作为司法管辖机构,但是在此过程中必须遵守本法对于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不得逾越。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承揽后如何赔偿案例
承揽合同与其它合同相较之下,其独有的核心要点就在于交付特定工作成果。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百九十五条之规定:“乃是出卖方将其所售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给买方,而买方则需向卖方支付相应对价的一种合同形式。
”因此,买卖合同的关键要素便是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鉴于这两种合同类型之间存在着高度的相似性,仅仅依靠上述判断标准尚不足以应对错综复杂的司法实践情况,例如在涉及到包工包料以及先产后货等特殊情形下的买卖合同,如何与承揽合同进行明确区分便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
三、承揽人受伤由谁负责
通常情况下,承揽人受伤需自行负责;而定作人仅在存在过错(如设计失误或挑选不当)时,须负起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
除此以外,无论承揽人是否受伤,定作人均无需担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他人或自身造成伤害,定作人无须负责。
但若定作人有过错,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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